在新能源交易方面,文件明确,交易开展前,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向交易机构申报全年发电能力并分解到月,月分解电量原则上应介于近三年同月最大上网电量与最小上网电量之间,年内新并网的新能源企业申报电量应介于近3年所在区域同类型发电的(风电、光伏)平均水平及最大发电水平之间。未主动进行发电能力申报的,按同区域同类型平均申报发电能力曲线执行。每月交易开展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电情况对次月发电能力做出调整。新能源月度发电能力作为当月新能源交易(含置换交易)电量上限。采取交易价格联动机制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新能源发电交易。
新能源交易按照年度、月度、月内等周期组织,执行峰平谷分时段价格,按照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风电、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光伏、不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风电、不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光伏分别组织开展。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风电、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光伏仅组织单边竞价交易,由用户侧报量报价、发电侧报量接受价格,交易申报价格暂不得低于2023年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风电、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光伏项目区内平均成交价格,后期可根据交易组织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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